- 生态修复
- 土地复垦
1、生态修复含义
生态修复是指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生态修复致力于那些在自然突变和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生态系统原本的面貌,使生态系统得到更好的改善。
2、生态修复内容
一、受损农地再利用
山区农业用地非常宝贵,受采煤影响损毁和破坏的农业用地重新利用有明显的必要性。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和裂缝给山区梯田地和坡耕地的耕作操作带来严重不便,存在漏水漏肥现象。对其的修复和改造主要是工程措施辅以生物措施和农耕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存土壤养分。受损农地的生态修复应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耕作便道和蓄、引、排、灌等配套工程,坚持山上山下综合治理,治好山上,保护山下;全程规划,分布实施。同时通过施肥改良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多施农家肥、有机肥等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
二、废弃矿业资源再开发
煤矿关闭后留存的废弃矿井、矸石堆、机械设备和采矿典型迹地,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废弃资源。这些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具有极高的市场、历史、社会、建筑和科技、审美价值。因此对这类具有采矿工业历史记录作用的矿山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废弃矿业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内容包括:矿井水净化作灌溉和景观用水、矸石堆充填塌陷坑和矿业遗迹旅游资源开发等。
三、合理开发和保护未利用废弃地
从土地生态学和生态景观理论的角度分析,还未利用的矿山废弃地土地资源并不是完全处于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保护土地资源不是简单地等同于不开发土地资源,关键在于开发的形式是否有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有利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主要措施包括对矿山废弃地天然林地区的封山育林、荒地的植树造林、部分适宜开发为农业、旅游用途的荒地的适度开发。如结合优越自然、社会和文化资源的缓坡荒地开发具有特色或主题的生态旅游。
四、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是煤矿废弃地的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针对泥石流、滑坡等。多年采煤产出的矸石堆积在沟谷内,极易诱发泥石流等。泥石流等防治工程主要措施包括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边坡治理,植被再造等。工程措施是一种直接防御泥石流发生的治理手段,采取排导沟、护坡和挡墙等相结合的治理方案可以稳定沟床和坡面物质,控制泥石流发生发展;生物措施是一种有助于减缓泥石流形成的治理手段,采用科学的方法植树种草。植被覆盖可以有效减少地表径流、保持水土,对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具有显著的效果,从而对缓和泥石流的发生发展、减轻危害,具有工程治理不可取代的作用。同时生态林建设,可以营造良好的山谷景观,极大地改善生态环境。
五、生态景观建设
生态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生态景观的重建。生态景观重建是山区矿区废弃地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之一,即生态景观建设是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景观建设着眼于长远的自然景观保护和生态平衡,引入生态观,包括有关生态环境和景观建设的一切措施和手段,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客观的动态过程。矿区废弃地生态景观建设在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追求生态、经济和社会三者相统一的整体效益。矿山废弃地生态景观建设有以下基本内容和措施:塌陷坑的充填平整、裂缝的修补、矸石堆污染治理及其整形和绿化、人文景观的挖掘与修缮、陡荒坡地绿化、坡耕地进行平整、梯田水利建设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从而营造新型农村田园景观,为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假日农业奠定基础;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人民,利用休闲活动享受大自然的田野风光提供场所。
一、土地复垦的定义
土地复垦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土地复垦主体即由谁来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适用范围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1)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3)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土地复基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8)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土地复垦的途径
用地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同时完成。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要与土地复垦统一规划,复垦设计、生产设计要同时完成。在申请建设用地报告文件和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复垦内容和专门章节,否则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批建设用地。
复垦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复垦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无法确认破坏单位和个人,或原单位撤销的,可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可以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偿出让、转让。